營建工程與台灣廉政問題
營建工程與台灣廉政問題
朝陽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金文森教授
中文摘要
陳璸先賢是清廉中之卓絕者,也是清朝在臺灣清廉端正官吏。國父孫中山推翻腐敗的清朝,建立自由民主法治的中華民國。以傳統的清朝帝制來看也有絲毫不苟點滴為公的陳璸先賢,而號稱法治的現代台灣政府,尚未見死後受人尊重清廉奉祀於廟中供人膜拜的官員。本研究從營建工程的案例探討現代台灣廉政的問題,這些問題包括法律規範條例的問題、司法制度的問題、建商、政府官員、調查局、政風處、廉政署、檢察(事務)官、法官、監察院等問題。本文的研究方法,採用文獻回顧法,蒐集國家圖書館所有相關廉政的碩博士論文及訴訟文件,再以文獻分析法彙整現代廉政論文及文件的重要見解。復以案例分析法探討作者親身經歷營建工程案例,可以看出上述廉政問題確實存在。研究發覺現代的法規條文仍有許多漏洞,司法制度也有不合理的機制、建商唯利是圖、官商勾結。廉政機構無預防及偵查功能,檢察(事務)官違法案件不起訴、法官違法判决,監察院如同郵局轉發陳訴書及查復書,沒有彈劾及糾正的實質功能,換句話說部份不肖司法官員像恐龍一樣,無人可管。司法是倫理道德的最後一道防線,若司法淪陷台灣沒有任何廉政可言。最後建議修補法規漏洞、改善司法制度、採取陪審團制度,公開偵察結果、法務部歸屬監察院、民選監察委員等改革作為。
關鍵字: 陳璸、建商、司法、貪污
一、緒論
(一)研究問題與背景
陳璸爺,字文煥,號眉川。清順治十二年生於廣東海康縣,二十歲考取秀才,三十八歲中舉人,隔年幸進士及第。審閱案卷,經常忘餐廢寢,絲毫不苟;每告誡部屬嚴以律己。陳璸爺職位愈高,對己要求愈嚴,點滴為公,積勞成疾,康熙五十七年十月初三日,命喪癆瘵,年僅六十三。帝褒之為「清廉中之卓絕者。」追授禮部尚書,謚「清端」。陳璸爺為官十八餘年,駐臺長達十載之久,洵功在臺灣。他代公家守財,替百姓分憂,寧可不攜家眷,從未寄一文俸銀回家;但家書不斷,每封信都教子淡薄刻苦,忍耐過日,勤奮讀書,誠懇做人,踏實辦事。當時臺灣人民對陳璸爺的往生也深感悲慟,不約而同,聚集之前所立生祠哭之
(陳冠甫,2014)。
台南市堪稱全台灣最具歷史文化的古城,作者從網路搜尋陳璸爺的資訊,得知上述廉潔著名的事蹟。並於2014年6月15日 赴臺南市北極殿膜拜先聖先賢清官陳璸爺,擲聖筊請示可否恭請照片回家恭奉祭拜,獲得恩准後照相(照片1)恭請神像回家。當天離開北極殿前往大關帝廟,無意間在恭奉關聖帝 君武廟後殿發現清官陳璸爺神位(照片2)。國父 孫中山推翻腐敗的清朝,建立自由民主法治的中華民國。清朝雖為帝制但有廉官,號稱法治的現代台灣政府,尚未見死後受人尊重清廉奉祀於廟中供人膜拜的官員,陳璸爺足為後代政府官員效法。
美國之音記者王怡如2005年8月25日 香港報導,在討論中國國民黨為甚麼會在二次世界大戰勝利之後失去江山的時候,普通老百姓大概都能說出“貪污腐敗”這樣的答案(大紀元,2005)。即使到了現在2014年中華民國政府的貪官仍層出不窮,可謂號稱自由、民主、法制的國家仍不知檢討反省。
營建工程包括公共工程和房屋建築等土地開發項目,因工程預算特別龐大,違法施工貪污舞弊的案件也特別多。國科會花了四十億徵收銅鑼基地,這是土地開發案件,也是科學園區營建工程建設案件。2010 年 7 月 13 日,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搜索台灣高等法院3位法官,他們涉嫌收受前立法委員何××行賄,涉案法官與相關人員6人,遭到收押禁見,創下偵辦司法官風紀案羇押最多人數的紀錄。何××出身於苗栗縣客家人,歷任苗栗縣縣長、立法委員、苗栗縣議會副議長、苗栗縣議員等。他因涉嫌新竹科學園區銅鑼基地弊案貪污,一審獲判19年有期徒刑,二審改判14年有期徒刑,在更一審爆發行賄二審4名法官以獲判無罪醜聞,並於檢調調查前潛逃。檢調查出賄款至少八百萬元!而且竟有賄款直接就在高等法院內交付,簡直丟盡司法的臉(自由時報,2010)!
自由時報2013年8月31日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三度服刑再次重獲自由!前調查局長葉××因隱匿公文被判刑入獄,日前聲請假釋獲准,2013年8月30日 他步出台北監獄,拒絕受訪但透過書面聲明表示「知錯認罪、坦然服刑」。
2013年3月葉盛××隱匿艾格蒙反洗錢組織通報海外洗錢情資,並通報時任總統的陳××,他被控隱匿公文、判刑一年四個月徒刑(自由時報,2013)。因調查局歸屬法務部,法務部又歸屬行政院,行政院又聽從總統府指揮,可見台灣廉政機構無肅貪功能。
蘋果日報2014年6月5日 綜合報導【合宜宅弊案】,桃園縣前副縣長葉××,涉於八德合宜住宅弊案中收賄,被查扣一千八百多萬元,另被查出利用過去的機要秘書陳××等三名女密友的人頭帳戶洗錢,光陳女帳戶就凍結一千多萬元,且疑向建商拗到低價買房,將新莊、汐止三戶總市值逾億元的房產,登記在陳女和自己的兒子名下,辦案人員正擴大偵辦(蘋果日報,2014)。由此案可看出建商所涉及的營建工程利益龐大,為了標到工程而行賄時有所聞。
(二)研究變項的定義
本研究的自變項為政府或民間企業的營建工程預算,本研究的依變項是貪污的案件數或貪污的人數或賄款金額。例如政府採購法施行週年時,依據歷年來的統計資料顯示,每年政府投入公共工程的發包金額,約達新台幣四千五百億元到五千五百億元,這龐大的營建工程預算,會有人謀不臧、黑金嚴重介入之弊案。又例如房價飆漲,政府或建商大量投入土地開發,編列大筆預算作營建工程,則會有不肖建商不擇手段,黑白合流,官商勾結的弊案。
(三)研究目的與假設
本研究的目的在於揭發營建工程的黑暗面,及其對應的台灣廉政問題。並且尋找解決的方案,建議改善我國貪瀆的措施,以建立可長可久的廉能政府。本研究假設自由民主法制的社會,政府官員不會貪瀆。
二、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下列三種方法,簡述如下:
(一)文獻回顧法
本文針對我國國家圖書館有關廉政的碩博士論文進行廣泛的資料蒐集,參考文獻包括歷年來收錄在館藏的資料; 以及國際透明組織、我國新聞媒體、調查局工作年報及司法院判決案例等社會科學資料,儘可能收集並回顧先前專家學者的卓見,以做為後續評論的基礎依據。
(二)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是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透過蒐集有關職場資訊、調查報告、社會動態等文獻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問題的一種方法,蒐集內容儘量要求豐富及廣博;再將收集來的資料,經過分析後歸納統整,再分析事件淵源、原因、背景、影響及其意義等。上述文獻均需仔細研讀,再進行分析與比較,以做為本研究評論的參考依據。
(三)案例分析法
案例分析法由哈佛大學於1880年開發完成,後來被哈佛商學院用於培養高級經理和管理精英的教育實踐,逐漸發展今天的“案例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是把實際工作中的案情經歷所出現的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再深入探討分析。從分析的案例問題中研判可能的原因、並提出解決或改善問題的方法。
三、研究結果
(一)文獻回顧與討論
作者以關鍵字「廉政」搜尋國家圖書館的碩博士論文,檢索結果共 45 筆資料與「廉政」相關,但已獲授權於網際網路開放免費下載研讀的論文僅10本。
1. 陳順煌君碩士論文
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陳順煌 先生曾撰寫「我國貪污問題與廉政制度之研究」之碩士論文,指導教授為李允傑。政府官員的貪瀆案件若日益顯著,將成為一個國家政經發展之絆腳石,而政治之腐敗也會逐漸模糊政黨政治之作用。一切金錢掛帥,功利主義盛行,社會將缺乏公正的價值標準,會使人民喪失效法的榜樣和效忠的對象,社會風氣和道德水準都將因而下降,如何有效遏制貪污乃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課題。綜合研析目前各國最普遍所採取之有效防制貪污對策,得到結論重要者共有十二項 (陳順煌,民91)。此論文共291頁,內容充實且詳細,是一本非常精良的著作。其中陳述我國公務人員涉及貪瀆犯罪常見態樣,計有建築管理、消防、工務、建設、公共工程、工程採購、地政、稅務、司法等貪瀆犯罪態樣,上述態樣幾乎已涵蓋過去各種貪污方式,廉政機構應該已很熟悉,但是到目前為止類似貪污仍持續不斷。
2. 羅志成君碩士論文
世新大學行政管理學研究所研究生羅志成撰寫「我國政府推動廉政機構之研究」,指導教授為黃東益。該論文的重點是藉由深度訪談,以瞭解各界意見領袖或菁英分子對政府成立廉政機構的看法與見解,研究並提出三項特性:(1) 直接對最高領導階層負責,(2) 獨立性,(3) 賦予特殊權力(羅志成,民91)。以現今2014年回顧此論文,若廉政機構直屬總統或行政院長,那麼總統或行政院長若貪污則無人可管。
3.廖雯玲君碩士論文
該研究以結構功能觀點為全文研究架構,擷取香港、新加坡肅貪制度與組織結構的成功經驗做為我國之借鏡,探討我國從事廉政工作的主要機關「法務部調查局」、「法務部政風司」之組織架構與職掌,並分析當時肅貪機制之缺失,進而論我國廉政專責機構須具備哪些功能、組織結構應如何設計,輔以「法務部廉政署組織條例草案」及其他立委所提出的各種不同版本草案的規劃內容,擬出適合我國國情及能充分發揮功能的廉政組織設計藍圖及配套措施,供有關單位做為參考(廖雯玲,民91)。該論文內容精闢,並提出適合我國國情及能充分發揮功能的廉政組織設計藍圖及配套措施,但我國政府並未重視解決廉政的問題,現有廉政署只是疊層架屋,多頭馬車而已。
4.曾長景君碩士論文
該研究首先探討政府如何建構廉政政策問題,檢討問題建構的正確性,其次探討現有廉政機構組織的運作方式與產生的問題,政府採取何種對策與工具解決廉政問題。第三再就政府對未來所採取的廉政政策規畫評估其適當性,可行性。第四提出幾個清廉度高的國家廉政機構組織,比較分析其運作方式及可能成功因素,是否能為我國解決廉政問題。第五檢討廉政機構解決廉政問題的能力,提出解決我國廉政問題的設計方案(曾長景,民92)。該論文已提出許多良善的構想,但我國政府並未重視,目前廉政署並未發揮完善的功能。
5.莊英敏君碩士論文
該論文以個人因素、環境因素、道德認知發展階段為研究分析之要素,並依文獻探討結果擷取各因素相關評量之指標,以澎湖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為對象,採用問卷調查法為實證研究方法進行問卷調查,經由實證分析結果發現:公務員因個人屬性或群組屬性之不同,確實會在個人因素、環境因素、道德認知發展因素的影響下,表現出不同之廉政倫理行為。最後並就如何強化廉政倫理規範之實踐,實現預防貪腐之目標提出具體建議。該論文以澎湖縣行政機關公務員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實證專家學者的理論,研究內容紮實,也提出具體建議(莊英敏,民94),但我國政府並未重視,貪腐現象依然存在。
6.陳康生君碩士論文
陳康生君善用多年從事廉政工作之經驗,以寬廣之角度探討「廉政機制」在我國運作之問題,並從中找出問題之癥結,進而研提具體可行建議。陳康生君以往曾擁有12 年的調查實務經驗,相當程度瞭解調查單位之工作屬性與特性;同時又經歷政風體系的中、高階幕僚與主管工作,且曾參與政風制度的規劃與廉政署法案推動工作,對政風體系的生態與角色知之甚深。加以先後在內政、法務、經濟及交通等部會服務,藉由職務歷練,清楚、直接地參與觀察廉政機關間的問題及衝突,該研究是此論文資料來源相當重要的部分。
在我國的廉政環境中,依五權分立的憲政設計,行政、立法、司法、考試及監察五院均與廉政之良窳息息相關,舉凡立法院的制法工作及委員的職權行使、司法院的審判公正性、考試院的公務員考試、任用、保障,以及職司公務員官箴的監察院,均與我國公務體系的廉政業務有程度上的關聯;然而最密切者當屬統籌行政部門之行政院。
我國於1928 年公佈之刑訴法以檢察官為偵查主體,渠角色之地位及權限兼具預審法官性質,與德國檢察官最為相近。我國往昔各朝代均合行政官與司法官為一體,原無檢察官之設置,我國檢察制度肇始於清未光緒33 年(1907 年),仿日本所公布之「高等以下各級審判廳試辦章程」。嗣後並於1909 年模仿日本公布「法院編制法」,各級檢察廳依該法及與法院對等設立;由於當時日本之檢察制度係仿自法、德兩國,故我國檢察度又間接受該二國的影響。1911 年國民政府成立至1926 年間,我國仍沿襲審、檢對立舊制,直至1927 年政府遷都南京,改採檢察配置法院制度,此期間並無檢察機關名稱,時至1980 年7 月1 日起我國始實施審檢分隷制度。
眾所週知,目前檢察官絶對多數是大學法律系畢業後數年內考上司法官特考,由於我國的法律教育非大學後法律系,因此現階段的檢察官大都缺乏法律以外的專業背景,而法訓所一年半的受訓(實習)仍難培養法律以外的專業。依據法務部之資料顯示,2004年9月止就已有32位檢察官及11 位法官因貪污或其他違紀事項而遭調查,另2000至2004年共有146 位檢察官因貪污、瀆職及其他違紀事件而遭處罰。
雖然調查局又為司法屬性之犯罪調查機關,但是調查局在組織層級上只是行政院下的三級機關,不僅員額、經費受制於行政長官(行政院、法務部)同時立法院對其亦有相當之節制能力。是以在遇到重大貪瀆或經濟犯罪時,獨立性則明顯無法抗衡外界關說與壓力,如果涉案對象為高階官員或立委(關係人)則更顯現其選擇性辦案的痕跡。又調查局身兼情報工作屬性、一旦涉及案件的當事人為該局之關係人或其有利用價值時,則涉案證據,就可能成為該局做為其他基於國家安全利益交換之籌碼,此特殊體制就成為該局無法公正辦案的重大因素之一。
復因為調查人員在地方上予人有相當權威之印象,在目前趨炎附勢之風氣下,較一般人瞭解許多內幕資訊或商機等。據論者瞭解,有部分人員在操守上把持不住,就會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從事一些違犯法紀之行為,諸如曾爆發的陳××案中,深喉嚨(該局高階主管)涉嫌洩密案、伍××貪瀆案,調查員藉機侵占該案具有價值之贓物等等。
依「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精神,政風雖為一條鞭的單位,又具雙重領導體制之特性。儘管表面上法務部(生父)依條例規定在人事派免上擁有不受干預的權利,但實務上,目前法務部是中央及縣市政府政風機構的主管,在派任前均會事先知會機關首長(養父),以表尊重。也由於部分人選仍有調整的空間(如首長對人選有意見堅持換人),因此,在人事獨立性方面實質上已出現缺口。又政風在機關內未具備獨立行使調卷、談話、稽核等職權,均須首長授權方得為之,一旦遇到敏感或與首長有關之案件,亦或首長持鄉愿心態時,政風欲施霹靂手段則四處遭到牽制(員額、預算仍受機關節制),此嚴重影響政風打擊貪瀆不法的功能。
在偵辦駙馬爺趙××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中,調查局北機組對承辦許××主任檢察官不搜索民生官邸,切割處理案情亦出現了選擇性辦案的疑慮,此容易造成檢調雙方衝突。在組織特性上,調查局為一封閉的系統,在重大的貪瀆與經濟犯罪等偵辦的主導權,均由局本部中央集權式的控制,在是類案件的偵辦中,檢方只是被動地因偵查機關聲請指揮而配合核發搜索票、羈押人犯等作為,在案件移送前因卷證仍在該局手裏,檢察官發揮的空間有限。也由於這種封閉、管控制度,加上政治上的高壓與腐化,使得特權橫行,司法正義蕩然無存,多數檢察官僅能在專業良知與政治派系管控間,小心謹慎地維持平衡,此為檢方對調查局信任上的問題。
先進國家多為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彼此各有不同的權責和利害基礎,雖有相互制衡的關係,但到最後因為協調不易,彼此監督變成彼此喪失監督能力。反觀,我國憲政體制為五權分立,較國外制度更形複雜,是以國外所出現的問題,在國內亦不置外,分權制衡的設計,如今已演變成相互爭功、推諉、攻奸,形成「恐怖平衡」、「執法怠惰」的狀態(陳康生,民95)。該論文的研究內容充實,且具有實務經驗,真是一本難能可貴的論文,對於現代廉政問題非常具有參考價值,可惜我國政府官員並未積極主動整合改善廉政機制。
7.廖振濰君碩士論文
該研究之目的在於探討某地方政府轄內建築師及營造商對於建築管理業務承辦人員品德操守及服務效率滿意度。此研究成果認為有關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廉政相關看法方面,分別有九成九及八成八的受訪者表示該單位不存在「明示、暗示索賄或請客招待」及「需請民意代表或有力人士關說」等情事;整體而言,九成一的民眾肯定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人員的品德操守。該研究之地區以曾向某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申請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之建築師及營造商所在地,並以登記某市境內1,875筆建築師及營造商清冊進行全查訪問(廖振濰,民100)。本文作者質疑受訪對象是否敢講實話? 若建築師及營造商因行賄而竊取非法利益,當然不敢表明市府官員有貪瀆收賄之違法事實。故上述電話訪問方式,被詢問人可能擔心曝露身分不敢說實情。但該研究對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核發業務均深入探討,並例舉許多詳細案例,值得政府建築控管官員參考及防範貪瀆。
8.陳仕蓁君碩士論文
法務部廉政署於2011年7月20日正式揭牌運作,該署於2011年12月9日 國際反貪日舉辦一系列反貪行銷活動,邀請知名藝人擔任反貪大使,進而提升知名度及形象。該研究係對廣告代言人之評選機制之建構,發揮政府行銷之效益,建立法務部廉政署廉政代言人評選模式。研究結果發現評選準則經專家群評比之權重高低,依序為可靠性、吸引力、適配度、專業性,並以實例予以驗證,評選最佳方案(陳仕蓁,民101)。該研究對於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的政績行銷模式很有助益,惟法務部廉政署的防貪、肅貪知名度及形象是否能完全依靠知名藝人的宣傳而改善,值得探討。防貪、肅貪績效自在人心,若民眾受冤屈向廉政署陳情未獲回覆及查處,那麼廉政署形同虛設,其知名度與形象是負面的、醜陋的。
9.楊合進君博士論文
本研究在肅貪設計上之政策建議為:一、上層的在政治系統上:首要健全選舉法制,以定期選舉防杜貪腐,並厲行責任政治。但因競選經費不貲,成為貪腐的根源,必須有效限制選經費及政治獻金。二、中層的肅貪機構本身:廉政署隸屬法務部,與調查局形成「交叉火網」,符合新制度論的權威分散、管轄重疊,既競爭又合作的複式佈網關係。三、下層的法令規定部分:(一)周備的肅貪法律,嚴格且有效率的執行,將能遏止貪腐歪風 。(二)擴大公民參與,自組廉政組織,如村里廉政平台及廉政志工,以發揮監督機關施政功能。(三)強化弊端揭發的獎勵與保護措施,使弊端揭露更方便,並加揭發弊端之誘因,對揭露者立法保護。(四)以高薪養廉能,讓公務員不必貪。若能衡酌上述基本要項,痛下針砭,我國的廉政設計必是最符合理性自利的設計,必能有效降低貪腐的發生(楊合進,民101)。該博士論有380多頁,內容豐富,資料收集甚多。其論述認為廉政署隸屬法務部,與調查局形成「交叉火網」權威分散、管轄重疊,既競爭又合作的複式佈網關係。但也有其他論文認為此舉疊床架屋,容易爭功諉過。本文作者認為高薪無法養廉能,司法官員若品德不良,再多的薪資也照樣貪污。不過強化弊端揭發的獎勵與保護措施應該是一個有效的辦法,所謂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將賄款全部或加倍給檢舉屬實的人,加倍的金額由行賄者及收賭者各再支付一半。
10.徐志鵬君碩士論文
本研究採取文獻分析法及比較研究法,以我國國軍及日本自衛隊為研究對象,探討:第一、倫理、道德、及法律三者之間的關係及其異同,以突顯法律其具強制性約束力之特性。第二、透過大法官釋字 430 號、455 號及相關法令,來界定公務員定義及軍人之公務員身分,並分別探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第三、探討日本自衛隊員的公務員資格,及其《自衛隊倫理法》之特性及規範內容。第四、透過兩國在倫理規範上之比較,歸納出「立法目的與功能之比較」、「規範內容之比較」、「處理程序之比較」、及「收受餽贈之推定與懲戒程序正當性之比較」等結論,以作為日後我國廉政倫理規範法制化之參考。馬政府上任至今已進入第二任期,廉政倫理規範頒布施行也將近五年,卻仍有高層級公務人員及國軍幹部涉嫌違法貪污,顯見相關廉政倫理規範並未發揮其效用,而在此越來越多民眾對於政府和國軍違反廉政倫理而信心衰頹之際,政府及國防部實在有必要重新檢視及檢討(徐志鵬,民101)。該論文內容將日本自衛隊與國軍作為比較分析,研究成果良好值得國防部參考改進。若以洪仲丘下士命案來看,國防部在2013年7月15日 公布的行政調查報告,指陸軍第六軍團及裝甲五四二旅、機步二六九旅都有違失,除了禁閉程序出現瑕疵,而且發生嚴重的虐待。洪仲丘於2013年6月底退伍前夕,因攜帶具備拍照功能之行動電話和MP3隨身碟進入軍營,被指控違反軍隊資訊安全保密規定。此案涉及軍中人權,及軍事檢察署是否具專屬管轄權等新聞議題,引起臺灣社會高度關注,並促成「公民1985行動聯盟」的兩次抗議活動(維基百科,2014)。人民不相信軍事檢察官及軍事法庭的偵辦與審判,我國政府按照立法院決議修訂軍事審判之法源依據軍審法,在承平(非經總統宣戰)時期,將軍人審判從軍法體系全面移至民間司法單位。移送司法院體系地方法院的審判結果,令民眾大失所望,受害者家屬不服地方法院的審判結果,繼續向二審高等法院上訴,由此可知司法院的審判制度與判決的合理性仍有問題。
(二)廉政工作年報數據值得加強改善
自廉政署100年7月20日成立後,對調查局廉政工作之案源確見影響,惟101年在調查局全體同仁群策群力下,持續強化轄區經營、全力發掘移風易俗、風行草偃的指標性重大貪瀆線索,提列為中心案件,採計畫性辦案,並積極提升偵辦案件能力,終能移送多起社會矚目之重大案件,交出亮麗的肅貪成績(法務部調查局,2012)。基於本位主義或避免曝短等考量,所公佈資料之正確性值得懷疑。
以表1之101年廉政工作年報表2-02的數據來看,公共工程案數46件,涉案公務人員137人,貪污金額101,682,611元。司法貪瀆涉案3件,涉貪公務官員僅5人,貪污金額1,041,740元。都市計畫1件,涉貪公務官員僅1人,貪污金額480,000元。建管涉案5件,涉貪公務官員僅11人,貪污金額2,282,000元。地政涉案2件,涉貪公務官員僅5人,貪污金額10,000,000元。稅務涉案2件,涉貪公務官員僅2人,貪污金額100,000元。由以上與營建工程直接相關的案件看來,公共工程利益最龐大,涉案件數及人數與金額占最多比例,可見營建工程多麼黑暗! 其次與房屋建築有關的案件僅5件,涉貪公務官員僅11人,此數字明顯偏低,是否調查局人力不足? 或者是否調查局官員怠惰? 或者是否調查局官員獲得建商的好處? 另外看見司法貪瀆涉案3件,涉貪公務官員僅5人,顯示司法官員貪污仍然存在,調查局敢於調查司法官員貪污,勇氣可嘉值得全民鼓舞讚賞。
建議將過去歷年的廉政工作年報表2-02最右邊增加一欄檢察官起訴件數,再增加一欄法官判決結果。因為現今貪瀆問題在於最後一道防線,也就是可能檢察官不起訴、或可能是法官判決無罪或輕判,那先前檢舉、查貪、舉報全部白費功夫。建議廉政署比照調查局每年公布如表1之廉政工作年報表,否則看不出有何肅貪成效?
(三)司法案例分析
1. 撤銷使用執照行政訴訟
作者是原告,本案曾在臺北市政府都發局訴願,訴請撤銷系爭建物使用執照被駁回。再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審)控告都發局又被駁回,然後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前審)又被駁回,後來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再審之訴。再審之訴最高行政法院一份裁定駁回,另一份裁定移送臺北高等法院再審,103年度再字第37號又駁回。相關詳細案情與案號請卓參2014第三屆工程與科技教育學術研討會之論文「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教育熟重之探究」(金文森,民103a )。行政訴訟重要案情簡述如下:
(1).系爭建物西側學理上應自地界線退縮防止地震碰撞鄰房之間隔11.18公分的兩倍,按照台北市都發局核定之設計圖,應自地界線退縮100公分,但經由台北地檢署囑託古亭地政事務所測量僅退縮4公分。一旦爆發地震本戶日據時代遺留老舊房屋未改建無法退縮與系爭建物相撞,會造成本戶住宅屋毁人亡。但法官均違法判決,法官誤認或故意判定僅退縮4公分是合法的。相鄰兩棟建築物間之總距離應達11.18公分 兩倍,即22.36公分以上始合於設計規定,前揭釋義業經內政部營建署102年10月14日營署建管字第1020065169號函釋有案。
(2).系爭建物西側未按圖施作鋼筋混凝土牆,反而用不具抵抗强度的玻璃磚牆取代鋼筋混凝土牆,並擴大玻璃磚牆面積。一旦爆發地震系爭建物抗震能力不足,會傾倒或崩塌造成緊臨之本戶住宅遭受危害。
(3).系爭建物西側外牆玻璃磚牆未依建築法規用防火時效一小時之材料,且偽造防火時效一小時之檢驗證明,經內政部營建署公函證實玻璃磚牆係偽造防火時效文件。一旦發生火災,造成緊臨之本戶住宅遭受生命財產之危害。
(4).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45條第2款應以不能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及開口,系爭建物西側玻璃磚牆用可透視之固定玻璃磚砌築,且外牆開圓孔裝排油煙管,排油煙管雖已拆除,但開孔仍保留。系爭建物西側外牆開孔,未依法自地界線退縮2公尺建築。
(5).系爭建物北側新圍牆頂端露天架設瓦斯鋼管,瓦斯鋼管露天設置違反民國100年 06月30日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4章-燃燒設備第79條燃氣設備之供氣管路,應依左列規定:三、應設置於空心牆內。其南北向瓦斯鋼管緊貼著原告住宅廚房上方圍牆,一旦洩漏瓦斯必定爆炸起火,損害原告家人生命及財產。
(6).系爭建物東側佔用公用排水溝,排水溝斷面變窄,一旦大雨排水不良造成淹水,巷道變河川,同樣會造成本戶淹水。但原審法官判定與本户無涉。可是依據土木工程流體力學原理,隔壁道路淹水必定會流至本戶住宅,法官憑什麼科學證明與原告住宅無關。
(7).系爭建物東側凸出建築線22.5公分,設計圖核定應自建築線退縮40公分,故合計超出62.5公分。且系爭建物東南側未依規定退縮建築,消防車輛由北向南單行道進入系爭建物東側6米 巷道,會卡到系爭建物東側凸出之鐵欄柵及東南側未退縮之建築,而無法到達本戶救災。但原審法官表示與本戶無涉,若依此推論任何人均可竊占公用道路,甚致國有土地,而且非公用土地所有權人均不准提告。
(8).依據98年度訴字第246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此判決是轟動台灣社會極具爭議的【文林苑事件】,同一位審判長判決原告王家敗訴,其理由之一『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4條規定:「主管機關劃定為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自行劃定更新單元者,除應符合第12條之規定外,並應以不造成街廓內相鄰土地無法劃定更新單元為原則。」民國98年6月1日 府都新字第09802522200號函,公告「劃定臺北市中正區河堤段三小段329-3地號等35筆土地為更新單元」計畫案,本案系爭建商的土地也包括在內。所以被告違反上述判決所依據的原則,不顧原告的權益,迫使原告土地無法單獨改建,被告竟强行核發建造執照給建商。法官前後判決均在維護建商權益,【文林苑事件】判決王家應合併建築,本案認定建商可以單獨新建系爭建物,不顧原告無法單獨新建的限制,兩案判決前後矛盾。
(9).系爭建物地下室違法擴大開挖,完工後地下室使用執照的竣工圖與地下室建造執照原本核定設計圖不符。原審判決第17頁第2列「原告聲請本院囑託公正單位測量系爭建物各層面積,核無必要」,既然法官不相信台中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報告,原告聲請法院囑託公正單位測量系爭建物各層面積實屬必要,否則法官就是故意冤枉原告。法官判決表示「系爭建物既經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先行勘驗,並經監造人勘驗合格會同簽章,被告因而審認其地下室係按核准圖說施工無誤,以原處分核發使用執照」。
(10).系爭建物之設計資料有問題,被告在原審提出證物編號31,證物31是100年3月8日被告廖××官員發函給建商,其主旨為「有關 貴公司所辦理建造執照案經審查不符規定」,既然不符規定,為何系爭建物100建字0049號建造執照於100年2月15日先行核發,然後100年3月8日發函建造執照案經審查不符規定。這是違反行政程序的作為,所有執照均須先行審查,審查若符合規定,才可核發執照。而且證物31建造執照抽查專案,發現共有14個項目不符法規,其中許多項目需變更設計。既然證物31要求建商完成變更設計,但建商置之不理,繼續施工建造。而且被告建照科鄭××101.12.05 北市都建照字第10183563300號函表示此建照沒有變更設計,既然沒有變更設計,被告所核發的100建字0049號建造執照就是違法的事證,被告再按照違法的建造執照核發使用執照,此法定程序已明顯違法。
(11).系爭建物違反高度比限制,系爭建物在高度9公尺應比照金字塔自東向西切削退縮1次,自南向北切削退縮第2次。亦即系爭建物完整只能新建至3樓,但系爭建物新建至完整7樓,再增3層屋凸共10樓。系爭建物增建至10樓,違反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條高度比限制。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11條高度比限制圖如圖1所示。被告在原審時以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二條之一的規定「面積一○○○平方公尺以下不規則基地之建築物已自前、後面基地線各退縮達四公尺以上者,免再受建築物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比之限制。」作藉口,事實上系爭建物在前後院各退縮四公尺範圍內均有建築法第四條所謂之建築物,故不適用第二條之一的規定。原告在原審時向法官表示,既然高度不受限制,為何不讓建商蓋100層樓? 本案以核定給建商的建築總面積624.62平方公尺 (=188.95坪 ),在台北市中正區若每坪只賣新臺幣90萬元,扣除土地成本(約3029萬元)及工程造價(新台幣638萬1968元),建商約1年新建至7樓以上淨賺暴利約新台幣1億3338萬元。被告已涉嫌違反刑法第131條,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而且違法建商可利用各種手段涉嫌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建請財政部實施實價登錄及實價課稅,否則房價飆漲,最大非法受益者是違法建商。
2.建商基樁越界建築等刑事告訴
本案於行政訴訟之前曾提出刑事告訴,相關詳細案情與案號請卓參2014營建工程與管理學術研討會之論文「工程爭議案例刑事訴訟檢討與建議」(金文森,民103b)。案情簡述如下:
原告先向台北市郝市長電子信箱陳情,申訴建商基樁越界建築,但當時都發局回覆要原告去法院訴訟,於是原告控告建商預壘樁越界建築、強行拆除支撐舊屋的鋼柱、沒有拆除執照強拆基地北邊共同牆壁導至原告廚房外牆龜裂等三項違法事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駁回原告再議。本案例又向監察院陳訴均無法獲得平反。最嚴重的事情是偵察內容即使偵察結束不起訴也永遠不公開,檢察事務官說他有營繕專長,所以檢察官交由他偵辦。偵訊過程一再教訓原告,從頭到尾都在偏袒建商,原告曾向臺北地檢署陳情,但被要求提出檢察事務官教訓原告的證據,可是偵察庭中又不准原告錄音,原告再向高等法院檢察署申訴,高檢署不直接回覆,却轉請臺北地檢署答覆。於是原告撰寫第三次申訴書向法務部曾勇夫部長陳情,但法務部檢察司又將第三次申訴書轉交臺北地檢察楊檢察長,但沒有任回覆。原告不得已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的功能如同郵局,又將原告陳訴書轉寄法務部,法務部再將陳訴書轉寄高檢署,高檢署回覆內容與先前臺北地檢署回答內容類似。問題是不准原告及被告自行攜帶錄音機,偵察不起訴後,也不准原告及被告調閱偵察中的錄音及錄影資料。
3.國有房屋竊占原告房地之刑事告訴
國有財產局的國有房屋擴建加蓋違章建築,竊占原告房屋及土地,本案自民國98年10月27日 向國有財產局張××局長陳情,歷經會勘、鑑界、調解、行政院及立法委員陳情、監察院陳訴、刑事告訴、調查局約談、廉政署及政風處陳訴、偵察、現場偵辨、地政多次測量鑑界、被告發包廠商拆屋還地、復原施工修漏等,至103年6月30日止共計57個月,上述期間原告撰寫陳情信函、電子郵件、陳訴狀、告訴書狀等,又南北奔波,徹夜難眠,但國有財產局(署)一再藉故否認竊佔犯行,並故意拖延拒絕解決問題,直到最後檢察官再囑託地政事務所多次測量確定越界事實。但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又藉故表示拆除越界國有房屋有危險,竟發函請台北市建築師公會來鑑定可否拆除? 結果再拖延半年以上,且未繳鑑定費用給建築師公會,也無鑑定可否拆除結果。最後檢察官要求國有財產署於103年3月19日前完成拆屋還地,但被告拖延至103年3月19日後才發包廠商準備施工,至今仍未完成修漏事項,完工驗收正式公函至今尚未發佈。本案尚有偽造文書及圖利等罪嫌,尚未處理。
本告訴案100年4月25日調查局台北調查處(肅字第10043054980號)陳組長先在偵辦室外的沙發椅上,拿著六法全書翻閱條文並約談原告,其勸原告撤回刑事告訴改為舉發,否則可能反被國有財產局告誣告罪。當時原告答應撤回刑事告訴改為舉發,再進入偵辦室作筆錄。事後原告不甘願撤回刑事告訴,再寫維持刑事告訴聲明書給台北地檢署續告。100年5月11日聲明書表明「有人告訴我,國有財產局涉案層級應該沒那麼高,可能反而會被告污告罪,但事後想想,我是受害者而且都是事實陳述,中華民國是法治國家,保障人民權益,我所受的損失與折磨,法院一定會還我一個公道。」
100年4月26日請求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搜證五大事項,也沒有回覆任何結果,所以所有證據需原告列舉,但原告無公權力,有些證據存於政府機關內,原告無權申請複本作為證據。本案曾向法務部廉政署陳訴,廉政署把案件轉交財政部政風處,財政部政風處把案件轉交國有財產署政風室辨理並回函,主旨:有關台端陳訴「本署北區分署疑涉賤租國有房地、侵占私人土地及勾結承租戶為不合法利益輸送」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政風室站在被告同一陣線上,公函表示「國有房屋加蓋違建依民法811條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租約亦計入此增建面積,尚無違誤」。換句話說中華民國財政部已貧窮到依靠帶頭違法加蓋違建出租這種地步。「又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租金之計收,依規定基地與房屋分開計價,故台端指訴本署北區分署賤租勾結承租戶為不合法的利益輸送等情,容屬誤解。」
監察院要求國有財產局提出查復書時,當時承辦人涉嫌將租約房屋面積違法竄改擴大成114.24平方公尺 ,地政事務所合法登記兩層樓房屋面積為70.24平方公尺 ,土地面積為64平方公尺 。租金每月新台幣7682元整,不計土地租金,僅房屋租金單價為每平方公尺67元(7682元÷114.24平方公尺 =每平方公尺67元),故每坪房屋租金單價為221元。在台北市中正區透天厝房租按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公告房屋(不含土地租金)平均租金單價(元/坪)至少3119元。所以說財政部加蓋違建賤租國有房屋,又拒拆違建均為事實。
(四)檢討廉政問題
1.司法機關的行賄情況
由於國家競爭力、政府效能與廉潔度三者間存有一定的關係,故行政廉潔是世界各國提升政府效能的關鍵。2013年的《全球貪腐趨勢指數》是由國際透明組織委託國際蓋洛普的一項跨國性民意調查(國際透明組織台灣總會,2013)。國際透明組織指出,台灣接受政府提供服務過程中,行賄情形(35%)高於全球平均(28%)。從2013年的調查分析中也發現,民眾對接受警察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服務時,需要行賄情況仍普遍存在。在我國民眾認為需要行賄的機關,以司法機關的35%為最嚴重 (圖2)。
法務部長曾××曾經表示,將向國際透明組織了解並澄清。法務部指出,國際透明組織該項調查係對全球107個國家,外界傳聞我國貪腐程度排名第18名是明顯的錯誤,更難以接受該調查結果逕行論定我國貪腐之嚴重性 (謝莉慧,2013) 。目前檢察機關每年偵辦約40萬件刑事案件,其中約近50%為不起訴處分,其餘亦約40%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處分結案,起訴件數也僅10%左右,況且起訴的案件也只有1成進入深流的審判程序。但法務部長曾××2013年9月6日 宣布,為造成社會紛擾致歉,雖然絕未關說,但決定請辭。若未關說為何下台?再說為何每年偵辦約90%不起訴及簡易判決處刑或緩起訴是否因為行賄的關係?
2.監察院的問題
3.廉政機構的歸屬問題
我國司法制度自清末變法開始全面革新,光緒二十八年間,清廷六部中的「刑部」改為「法部」,成為司法行政最高機關。民國建立以後,「法部」更改「司法部」。民國17年,依五權分立原則,成立司法院,下設司法行政部,嗣於民國33年改隸行政院。民國69年7月1日 ,政府為了健全司法制度,明確釐清司法權與行政權的分際,乃實施審檢分隸,將原隸屬於司法行政部的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改隸於司法院,將司法行政部改制為法務部,仍隸屬於行政院迄今。因此法務部要聽從行政院長的指揮,行政院長又要聽從總統的命令。若總統或行政院院長等高官於任期內貪污違法無人可管,因為所有廉政機構均編制在行政院之下,行政體係與民眾接觸最直接最頻繁,也最容易發生貪瀆案件,而廉政機構設在行政院之下,非常容易透過行政首長或官員的關說掩護貪瀆案件,所以建議法務部等相關廉政機構隸屬於監察院。而且五院均設廉政機構監督其他四院。
4.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
馬英九總統競選時說要司法改革,《法官法》的正式通過是我國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里程碑。歷時 23 年的折衝,《法官法》終在 2011 年 6 月 14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近年來,有關司法官貪瀆、誤判、與人民對司法的感情差距甚遠,而有所謂的「恐龍法官」讓社會大眾不禁懷疑,我國高素質的司法官到底怎麼了。發生在 2010 年的資深法官與檢察官「共謀」集體收賄情事,讓人民深認其來有自。法官是凡人,不是超人,也不是神仙,司法官員也有七情六慾。高薪以養廉沒有效果,只有比照美國法院採取陪審團制度取代法官1至3人的自由心證,陪審團有各種專業能力,可以投票表決判斷被告有罪或無罪,可以合理判斷應重判或輕判。把現有法官約每月近20萬元的待遇折半,拿來聘請陪審團的專業人士。若有人想行賄法官及陪審團,因陪審團人數眾多需準備龐大的賄款,且容易被揭發。
5.偵察不公開+後案併前案=掩護貪瀆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涉自1999年起,在陸續擔任宜蘭、板橋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時,連續6年8個月向賭博電玩業者被告收賄81次共2325萬元,創下檢察官貪污金額最高、時間最久、次數最多紀錄,特偵組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將這名堪稱史上最貪得無厭的檢察官起訴。她接受賄款,利用偵察不公開及後案併前案漏洞,再陸續不起訴護航。檢察(事務)官一個人即可決定不起訴太不合理,建議比照法官的陪審團制度,由陪審團決定是否起訴。而且偵察內容包括錄音、錄影及所有卷證資料,在偵察終結時,不論起訴或不起訴均需公開允許民眾調閱。只要刪除黑箱作業,禁止以機密為由掩蓋真象,將至少可以減少貪瀆。至於性侵案則需保護被害人勿二度心理傷害。
6.訴願委員會是橡皮圖章
建議廢除各縣市訴願委員會,行政訴訟改為三級三審。因為各縣市訴願委員會委員均由各縣市政府自己挑選聘請,聘請委員的費用亦由各縣市政府自己支付。容易官官相護監守自盜,而且訴願委員會委員專長均為法律相關的學歷,遇到工程、財經、管理等各種專業均不瞭解。以作者申請的營建工程訴願案被駁回,即可證實訴願委員會不懂工程,或者訴願委員可能會全力護衛縣市政府的威信及涉嫌潛在的貪瀆?
四、結論與建議
研究結果證實本研究之假設不成立,自由民主法制的社會政府官員照樣貪瀆。真是所謂帝制有清官,法制有貪官。本研究發現營建工程因預算龐大,建商為了追求最大利益往住不擇手段,違法亂紀不顧公共安全,衍生許多官商勾結、貪污舞弊的案件。為了拯救台灣的政治生命,因此建議修補現行法規漏洞,明確化法條意義,並列舉案例說明,不需民眾自行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求函釋。改善司法制度,無論刑事偵察、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的法官審判均採取陪審團制度,除非性侵案不論是否起訴均公開偵察內容與結果。法務部歸屬監察院、民選監察委員,監察委員沒有薪水,監察院監督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及司法院四院。另外四權即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及司法院亦各設立廉政機構配屬充足人力監督其他四權。另提高弊端揭發的獎勵與保護措施,將賄款全部加倍給檢舉屬實的人,加倍的金額由行賄者及收賭者各再支付一半,或政府全部支付。作者相信政府不重視廉政的改革,將使台灣天災人禍持續擴增,並重蹈1949年的歷史深淵。
五、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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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時報(2013),三度服刑 葉盛茂假釋出獄。2014年7月9日 ,取自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709823
法務部調查局(2012),101年廉政工作年報。2014年7月5日 ,取自http://www.mjib.gov.tw/newworkitem/crime/event/101event/pdf/cpdf.pdf
金文森(民103a ):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教育熟重之探究,臺灣工程教育與管理學會、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科技應用與人力資源發展學系主編,第三屆工程與科技教育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1-19,台中市:修平科技大學。
金文森(民103b):工程爭議案例刑事訴訟檢討與建議,國立宜蘭大學土木工程學系主編,2014營建工程與管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頁C3-13~C3-23,宜蘭:國立宜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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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康生(民95):我國廉政機制整合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未出版。
維基百科(2014),洪仲丘事件,2014年7月6日 ,取自http://zh.wikipedia.org/wiki/%E6%B4%AA%E4%BB%B2%E4%B8%98%E4%BA%8B%E4%BB%B6
蘋果日報(2014),葉世文擁3女友 貪污逾億。2014年7月7日 ,取自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605/35873521/
圖1 系爭建築違法超高新建
圖2中華民國民眾行賄類型機關及百分比
表1 調查局廉政工作年報表2-02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with Problems of Incorrupt Politics in Taiwan
Professor King,
Won Sun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hao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bstract
Superior
Bin Chen was an extremely incorrupt and upright government official in Taiwan
assigned by the Manchu Dynasty. The Father of ROC Yat-Sen
Sun overthrew the decayed Manchu Dynasty, and then created the Republic of China that is a free,
democratic and law-controlled country. There was a perfectly incorrupt Superior
Bin Chen who did every thing for the peoples in traditional Ching Dynasty
controlled by emperor. However, we do not see any incorrupt officer worshiped
by the peoples in temples after he died in modern law-controlled Taiwan
government. In this study, problems of incorrupt politics in modern Taiwan
are discussed from the examples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Those problems
include legal rules, the legal system, building dealer, government officials,
Investigation Bureau, Department of Civil Service Ethics, Agency Against
Corruption, prosecutors, judges, and
the Control Yuan issues. Document review method is adopted in this study. All
the dissertations and theses in the national library and litigation files
related to incorrupt politics are collected. Those modern incorrupt political
theses and litigation files are analyzed by document analysis method to get
important opinions.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ases occurred to author himself are
analyzed by example analysis method. Those above problems in incorrupt politics
exist exactly. It is found that there are many leaks in the modern laws. The mechanisms
of legal system are not reasonable. Building dealer is money-oriented. Government officials collude
with merchants. Agencies against corruption are not able to prevent and detect
corruption. Illegal cases were not prosecuted by prosecutors. Judges decide
wrongfully. The Control Yuan is the same as a post office to transfer people’s
statements and Government’s replies. The Control Yuan does not have the
function of impeach and correction. In other words, unworthy judiciary
officials look like dinosaurs that are not controlled by anyone. Judicature is
the last line of defense for ethics and morals. There is no incorrupt politics
in Taiwan
if judicature does not exist. Several reform actions that include mending the
leaks of laws, improving the legal system, adopting jury system, opening reconnaissance results,
Ministry of Justice belonging to The
Control Yuan, and commissioner in The Control Yuan elected by the peoples are
suggested finally.
key word: Bin Chen,
Building Dealer, Judiciary, 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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