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若違法失職 請求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查

你若認為檢察官違法失職,你可向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訴。大約一個月後會通知你審查結果!不知道審查結果如何?但至少這是民主法制的申訴管道。下列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地址電話,你可至郵局掛號或親自送交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若親自送交可多印一份,請收件官員蓋章帶回,表示送件成功!

法務部回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地址電話

復台端114814日至法務部首長信箱

法務部部長信箱 

寄件者:tpm-hld22@mail.moj.gov.tw

收件者:w??s??k???@yahoo.com.tw

114825日 週一 於 下午2:40

主旨:台端114814日致法務部首長信箱函轉本會,所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官法規定,本會職掌為受理檢察官個案評鑑業務,台端如需向本會提出檢察官評鑑之請求,請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5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1)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2)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3)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4)請求評鑑之日期」。如欲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請具體詳實填載個案評鑑請求書並寄送至本會,本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1305樓、聯絡電話:(02)23118312

(二)台端可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https://www.moj.gov.tw/np-65-001.html)查詢及下載。

--------------------------------------------------------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部辦事書記官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5

電話:02-23118312分機2317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問與答

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721/2723/Lpsimplelist

Q5:機關、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檢察官之程序如何?

發布日期: 109/07/17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8019

答:

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之證明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受評鑑檢察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三、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請求評鑑之事項。

四、請求評鑑之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評鑑之日期。

Q10:檢察官評鑑與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之關係?

  • 發布日期: 109/07/17
  • 最後更新日期: 113/04/22
  • 點閱次數:8737

答:

一、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作成請求成立有懲戒之必要之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二、不適任檢察官之退場機制:

      ()檢察官受有以下三種處分者,不得回任檢察官職務:

            1.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除撤除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3. 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檢察官受有以下兩種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1.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除撤除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請依受評鑑檢察官人數製作繕本,併寄送至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個人使用)

                                               中華民國     年       

                                                            字第      

請求人姓名

()所地

所屬機關名稱

聯絡電話

 

 

 

 

 

 

 

 

代理人(律師)

姓名

聯絡住址/電話

 

 

受評鑑檢察官姓名

所屬機關機關名稱

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請求個案評鑑事實

相關案號

 

曾就本案向其他機關陳情

 □是(請檢附機關回函及相關資料影本)     □否

請求個案評鑑事項(法官法第89條第4)

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有第95條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3.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4.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5.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請求個案評鑑事實(與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相關具體事實及理由)

(如不足填載,請以另紙作為附件)

編號

相關證據資料清單

 

 

 

 

 

 

 

 

 

 

    此 致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請求人               (簽名蓋章)

                             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求評鑑檢察官之時效限制

評鑑事件類型

時效

無涉檢察官承辦個案

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3年內可請求。

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

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3年內可請求。

89條第4項第1款情形

自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一審繫屬日起滿6年時起,3年內可請求。

請求評鑑檢察官之事由

事由

法律依據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1款。

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

檢察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未於其參與之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而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3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5條第2項、第3項。

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未退出之,情節重大者。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4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5條第1項。

檢察官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情節重大: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四、其他足以影響檢察官職務獨立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4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

檢察官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未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4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8條。

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6款。

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防範火災注意事項

工程倫理教育與社會責任教育熟重之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