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若違法失職 請求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審查
你若認為檢察官違法失職,你可向法務部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申訴。大約一個月後會通知你審查結果!不知道審查結果如何?但至少這是民主法制的申訴管道。下列有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地址電話,你可至郵局掛號或親自送交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若親自送交可多印一份,請收件官員蓋章帶回,表示送件成功!
法務部回覆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地址電話
復台端114年8月14日至法務部首長信箱
法務部部長信箱
寄件者:tpm-hld22@mail.moj.gov.tw
收件者:w??s??k???@yahoo.com.tw
114年8月25日 週一 於 下午2:40
主旨:台端114年8月14日致法務部首長信箱函轉本會,所述事項,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法官法規定,本會職掌為受理檢察官個案評鑑業務,台端如需向本會提出檢察官評鑑之請求,請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35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個案評鑑之請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
(1)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2)受評鑑法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3)與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所列情事有關之具體事實。
(4)請求評鑑之日期」。如欲請求檢察官個案評鑑,請具體詳實填載個案評鑑請求書並寄送至本會,本會地址: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30號5樓、聯絡電話:(02)23118312。
(二)台端可至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專區(https://www.moj.gov.tw/np-65-001.html)查詢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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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部辦事書記官
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一段130號5樓
電話:02-23118312分機2317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問與答
https://www.moj.gov.tw/2204/2645/2721/2723/Lpsimplelist
Q5:機關、案件之當事人或犯罪被害人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檢察官之程序如何?
發布日期: 109/07/17
最後更新日期: 109/12/24
點閱次數:8019
答:
請求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個案評鑑時,應提出書狀及繕本,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檢附相關之證明資料:
一、請求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所屬機關名稱;請求人為機關、團體者,其名稱、代表人姓名及機關、團體所在地。
二、受評鑑檢察官之姓名及所屬或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三、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四項請求評鑑之事項。
四、請求評鑑之具體事實、理由及證據。
五、請求評鑑之日期。
Q10:檢察官評鑑與淘汰不適任檢察官之關係?
- 發布日期: 109/07/17
- 最後更新日期: 113/04/22
- 點閱次數:8737
答:
一、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如作成請求成立有懲戒之必要之決議,報由法務部移送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二、不適任檢察官之退場機制:
(一)檢察官受有以下三種處分者,不得回任檢察官職務:
1.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除撤除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3. 免除檢察官職務,轉任檢察官以外之其他職務。
(二)檢察官受有以下兩種懲戒處分者,不得充任律師,已充任律師者,停止其執行職務:
1. 免除檢察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2. 撤職:除撤除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請依受評鑑檢察官人數製作繕本,併寄送至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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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個案評鑑請求書(個人使用)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字第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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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人姓名 |
住(居)所地 |
所屬機關名稱 |
聯絡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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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律師) 姓名 |
聯絡住址/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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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評鑑檢察官姓名 |
所屬機關機關名稱 |
評鑑事實發生機關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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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個案評鑑事實 相關案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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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就本案向其他機關陳情 |
□是(請檢附機關回函及相關資料影本)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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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個案評鑑事項(法官法第89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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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6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2.有第95條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 □3.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規定。 □4.違反法官法第15條第1項、第16條或第18條規定,情節重大。 □5.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6.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7.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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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個案評鑑事實(與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相關具體事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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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足填載,請以另紙作為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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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相關證據資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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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 致 檢察官評鑑委員會 請求人 (簽名蓋章) 代理人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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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評鑑檢察官之時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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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事件類型 |
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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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涉檢察官承辦個案 |
自受評鑑事實終了之日起,3年內可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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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檢察官承辦個案 |
自該案件辦理終結之日起,3年內可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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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第4項第1款情形 |
自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第一審繫屬日起滿6年時起,3年內可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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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法律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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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六年未能裁判確定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案件,有事實足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有明顯違誤,而嚴重侵害人民權益者。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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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弛職務、侵越權限或行為不檢者,情節重大。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2款、第95條第2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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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參與各項公職人員選舉,未於其參與之各該公職人員任期屆滿一年以前,或參與重行選舉、補選及總統解散立法院後辦理之立法委員選舉辦理登記前,辭去其職務或依法退休、資遣。而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3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5條第2項、第3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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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於任職期間參加政黨、政治團體及其活動,任職前已參加政黨、政治團體者,未退出之,情節重大者。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4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5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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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兼任下列職務或業務,情節重大: 一、中央或地方各級民意代表。 二、公務員服務法規所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之職務。 三、各級私立學校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 四、其他足以影響檢察官職務獨立或與其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或業務。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4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6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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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為有損其職位尊嚴或職務信任之行為,並未嚴守職務上之秘密。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4款、第89條第1項準用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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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偵查不公開等辦案程序規定或職務規定,情節重大。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5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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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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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
法官法第89條第4項第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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