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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羅廷瑋」立法委員熱心服務民眾調解國有房屋損鄰事件

感恩「羅廷瑋」立法委員調解國有房屋損鄰事件 我們很欽佩「羅廷瑋」立法委員熱心服務民眾,他從里長、市議員、到立法委員盡力為民眾解決問題!他在台中市南區里長任期內,經常看見他的服務團隊,義務帶著清掃工具在街道撿拾垃圾,維護鄉里整潔。 「羅廷瑋」立法委員到職日期 民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我們 113 年 2 月 2 日向國會辦公室「匡助理」陳情。主旨 : 陳情人金文森請求發函召開協調會 ( 去年林奕華立法委員曾召開協調會 ) ,為修繕國有房屋毀損本宅的共用牆壁,要求國有財產署在國有房屋內,構築一樓及二樓鋼柱補強之磚牆,再拆除越界之建築物。 因農曆過年前時間倉促,故「匡助理」約定農曆過年後,召開協調會。「匡助理」認真負責過年後主動聯絡本人。發文日期 113 年 2 月 20 日,發文字號立瑋戊字第 1130220001 號,速別 : 最速件,定於 113 年 2 月 23 日 ( 五 ) 上午 10:00 開會,開會地點 : 立法院中興大樓 103 會議室。 開會結果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科科長「李宗儒」表示,預計於 113 年 5 月底前完成工程採購並修繕鄰損事宜。 感恩「羅廷瑋」立法委員及「匡助理」為民解決問題,下次選舉我們要積極宣傳,並義務幫忙拉票及小額政治獻金捐款。

感恩「羅廷瑋」立法委員熱心服務民眾

  感恩「羅廷瑋」立法委員熱心服務民眾 我們很欽佩「羅廷瑋」立法委員熱心服務民眾,他從里長、市議員、到立委盡力為民眾解決問題!台中市南區里長任期內,經常看見他的服務團隊,義務帶著清掃工具在街道撿拾垃圾,維護鄉里整潔。 市議員任期快轉任立法委員前, 2024 年 1 月 29 日 以羅服鴻字第 113012901 號函,請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欣中天然氣公司、樹德里辦公室等來會勘,定於 2024 年 2 月 20 日,由「羅廷瑋」市議員服務處「石家鴻」主任,主持本社區瓦斯管腐蝕洩漏等問題之協調會。另請都市發展局邀請豐邑建設公司參與會勘,疑因豐邑建設公司新建時設計及施工不良,但 20 日當天豐邑建設公司拒不出席。另都市發展局有邀請經濟發展局一起來會勘。 幸好本社區未發生氣爆!會勘的目的是請相關單位共同研議解決問題。希望研議安全可行的方案,確保社區安全 !

感謝 洪婉臻市議員為社區熱心服務

  感謝 洪婉臻市議員為社區熱心服務 感謝洪婉臻市議員為社區熱心服務,我們曾經找過幾位市議員,請求幫忙但都不肯幫忙。洪婉臻市議員的江主任 2024 年 1 月 12 日 ,主動找市政府的府會聯絡人汪海漴 ( 抱歉若名字拼錯 )  協調, 汪 先生答應將請台北市政府承辦人要求社區第一任主任委員公布收支帳目及所有支出憑證。後來承辦人發函給社區管委會,終於公布相關資料,供社區住戶核對,依法完成結案。無論是那一個政黨的民意代表,只要是盡心盡力為市民解決問題,我們就支持連任。我們可以在 BLOG 、 FaceBook 等網站刊登感謝函,也可以小額捐贈政治獻金,當然要號召親朋好友、左右鄰居投票支持。相反的狀況是那些只作表面工作的民意代表,不願為民服務,不願為人民解決問題的民意代表,我們也要在網站刊登不受理人民陳情,不願幫人民解決問題的民意代表。讓民眾看清楚民意代表的事實真象 !

感恩「林奕華」立法委員為民主持公道召開協調會

  第 10 屆「林奕華」立法委員 112 年 2 月 3 日中途離職,轉任臺北市政府副市長。感謝離職前兩天 112 年 2 月 1 日為民主持公道召開協調會。正本:國有財產署,主旨:茲有民眾 金文森 君,針對貴署於台北市中正區同安街 97 巷國有房舍疑似因年久未修繕,致使毀及 金 君房舍一事,特召開協調會,敬請貴署派員出席,請查照。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發文字號:華立字第 311101310001 號,速別:速件。會議地點:立法院青島二館 3508 會議室。會議主持人:黃世安主任。感恩此次協調會得知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科及租賃科科長姓名,並迫使國有財產署安排古亭地政事務所來鑑界。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管理科科長曾表示如果國有房舍有越界建築,就維修毀損本宅的共用牆壁。但古亭地政事務所無法判斷國有房舍是否有越界建築 ? 國有財產署卻自己說沒有越界建築。

台灣的官員貪污很難被舉發判刑

  台灣的官員貪污很難被舉發判刑 最能舉發官員貪污的人,就是行賄的人,因為行賄的人有直接證據。但台灣的司法為保護貪污的官員,制定了行賄罪,遏止行賄的人去舉發官員貪污。 雖然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第五項規定「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但行賄的人若得到好處,不會去舉發官員貪污。若行賄的人沒得到好處,去舉發官員貪污,要先自首,但自首的認定是由檢察官及法官認定。 刑法第 62 條前段明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 自首之成立,須行為人在偵查機關發覺其犯罪事實前,主動向偵查機關申告,並接受裁判為要件。 台灣的司法是看證據判刑的,若局外人沒有證據去舉發官員貪污,反而成為誣告罪。 ------------------------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